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制度是《劳动条约法》以执法形式规范的用工形式,它由三方组成权利义务关系,即用工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订立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治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的用工形式。
劳动派遣制度出台至今,社会层面对该制度颇有微词,尤其是劳动者,对此制度带来的不公正、不公正的情况深恶痛绝。
集中体现在:《劳动条约法》明确划定,劳动条约用工才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增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事情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凭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酬金分派步伐。现实是,条约工与派遣工除了薪资待遇上保存区别之外,其他均无差别。更有甚者,派遣工比条约工劳动强度更强,劳动任务更重,而薪资待遇远缺乏条约工。这与“同工同酬,按劳分派”的分派原则背道而驰。
同工同酬
我国的宪法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法并存,坚持多劳多得,勉励勤劳致富,增进时机公正,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墒,现状令人忧心,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屡见不鲜。
只有劳动监察部分增强对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的监管力度,主动出击,对违反劳动规则的单位或劳动者(主要是单位),依据现行执规律则进行严惩,努力创立清朗公正的劳动情况。整个社会也应该通过扩大执法宣传、教 育、座谈等多种形式创立一种“按劳分派,多劳多得”庆幸的气氛,相向而行,方得效果。
《劳动条约法》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金确定。
1、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劳动者的事情岗位、事情内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事情岗位上支付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事情量;
(3)是同样的事情量取得了相同的事情业绩。
2、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酬金分派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并且难以根除;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但要保存自己目前人为数额的证据,并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事情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人为数额证明。
(2)差别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保存这种分派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分间的同工同酬。
3、同工同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如不实行同工同筹,则应当担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4、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注意,用工单位有相同岗位的,劳动酬金也应概略相同,在没有同类岗位的情况下,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金确定。